各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9日
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行为,建立管理有序、决策科学、防控风险、推动发展的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管理机制,增强企业自主性,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区域中心城市,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在《四川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川国资委〔2019〕175号)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债券类融资和其他融资行为;借款主要指企业作为债权人将资金借予其他单位的行为;担保主要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二章 融资管理
第四条 实行计划总额管理。企业年初要根据实际情况拟订年度融资计划,计划包括融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实施年限等内容。年度融资计划和计划调整分别于每年1月底和9月底报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告市委、市政府。
第五条 分类管理企业融资事项。
企业发行短期债券(期限1年以内)、中长期票据(期限1--10年)和所属子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等由企业自主决策。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期限1--5年,5--10年),由市国资委审批发债额度,额度范围内的发债企业自主决策。债券发行审核机构认为须取得市国资委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项目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企业应根据自身规模、资金缺口以及专项资金情况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应针对融资主体的经营和项目建设、产业投资情况,科学论证并优化融资产品、期限配置,避免短债长用、期限错配等;应通过建立健全融资机构方案比选制度等,有效管控融资成本;应完善融资决策机制、运营机制和内控机制,项目融资行为应同步审核决策,严格管控融资风险。
第三章 借款及担保管理
第六条 实行计划总额管理。企业年初要根据实际情况拟订年度借款及担保计划,计划包括借款及担保方向、借款及担保额度、资金来源与构成、实施年限、偿还计划等内容。年度借款及担保计划和计划调整分别于每年1月底和9月底报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告市委、市政府。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统一的借款及担保管理制度,明确企业本部及所属子企业借款及担保权限和限额,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制定和修订借款及担保管理制度需经企业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企业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所属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按照持股比例提供借款及担保。
企业结合实际,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程序,严控增量,可对承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产业项目的无股权关系的国有企业提供借款及担保;对已为无股权关系的国有企业提供的借款及担保,必须按照压缩存量的原则逐渐减少,直至解除借款和担保关系。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担保规模,原则上总担保规模不得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合并净资产的50%。
第十条 分类管理企业借款和担保事项。
(一)企业自主决策借款事项。
(二)企业集团内部担保事项以及有股权关系的市委管理的骨干企业之间的担保事项由企业按内部程序自主决策。
(三)为承担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产业项目的无股权关系的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实行额度管理,分层级决策审批。单笔担保金额5亿元以上的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批;单笔担保金额5亿元(含)以下的事项由企业按内部程序自主决策。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融资和借款及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建立业务台账,实行定期盘点并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对发现有风险的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季度向市国资委报送融资和借款及担保执行情况,加强信息化建设应用,做好与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的融合。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检查机制,发挥战略规划、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领导人员管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强化对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活动过程监管,国资及相关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企业应按整改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国资及相关部门对融资和借款及担保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强化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科学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不按“三重一大”规定进行决策、对风险提示不予重视或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委管理的骨干企业负责所出资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的监督。企业对融资和借款及担保项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合规合法性负责。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或核准文件的,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三江集团公司、港荣集团公司的融资和借款及担保事项,按市政府授权,三江新区管委会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金融类和文化类企业对融资和借款及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宜宾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担保管理暂行规定》(宜国资委〔2018〕272号)、《宜宾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宜国资委〔2021〕186号)同时废止。
解读《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