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宜宾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目标责任年薪制考核试行办法》(宜府办发〔2017〕24号)所涉及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细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绩效年薪基数计算细则和年薪总额熔断考核细则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16日
宜宾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目标责任年薪制考核试行办法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项目
依据企业财务决算的相关数据以及专项审计报告,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整: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加回。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加回。
(三)非经营性收益调整项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扣除,包括:
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3.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四)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股利”视同无息流动负债,在资本中予以扣除。
(五)在建工程是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在资本中予以扣除。
(六)对从事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且纳入合并报表的企业,将负债中金融企业专用科目从资产占用中予以扣除。
三、资本成本的确定
(一)竞争性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确定为5.5%。
(二)功能性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确定为4.5%。
(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竞争性企业、在80%以上的功能性企业,资本成本上浮0.5个百分点。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由市国资委等机构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为鼓励企业招商引资多作贡献,将企业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招商引资项目产生的经济增加值按投资比例计入企业当年经济增加值指标中;
(五)经市国资委等机构批准认可的其他事项。
宜宾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目标责任年薪制考核
试行办法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细则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计分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二、竞争性企业考核指标计分
(一)基本指标
1.利润总额指标
(1)目标段计分(基本分20分,涉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的企业,基本分为10分):完成目标值(预算值)的,得基本分20(或10)分;未完成的每差2.5%扣1分,最多扣5分(完成值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达到行业优秀值的除外)。
(2)对标段计分:按照考核完成值较基准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分档计分。考核完成值是企业决算完成值中剔除重大不可比因素后的完成值。基准值一般为前三年考核完成值的平均值与上年考核完成值中的较低值,处于成长期与投资回报期的企业,基准值为前三年平均值或上年实际完成值中的较高值。
完成值较基准值增长的,按增长比例在各档基准值对应基本分基础上分档加分,基本分与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完成值较基准值下降的,按下降比例在各档基准值对应基本分基础上分档扣分,最多扣完各档基准值的基本分:
利润总额基准值在10亿元(含)以上的,基本分5分,完成值较基准值每增长或降低2%,加或扣1分;
利润总额基准值在5亿元(含)-10亿元的,基本分4分,完成值较基准值每增长或降低2.5%,加或扣1分;
利润总额基准值在1亿元(含)-5亿元的,基本分3分,完成值较基准值每增长或降低3%,加或扣1分;
利润总额基准值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基本分2.5分,完成值较基准值每增长或降低3.5%,加或扣1分;
利润总额基准值在25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基本分2分,完成值较基准值每增长或降低5%,加或扣1分;
利润总额基准值在1000万元(含)-2500万元的,基本分1分,完成值较基准值每增长或降低8%,加或扣1分;
利润总额基准值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完成值较基准值每增长10%,加1分,最多加7分;
利润总额基准值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完成值较基准值每增长12%,加1分,最多加6分;
利润总额基准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完成值较基准值每增长15%,加1分,最多加5分;
利润总额基准值在0万元附近或为负数的,完成值超过基准值的,完成值较基准值每增长20%,加1分,最多加4分。
(3)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特别加分:
利润总额目标值高于基准值、高于市国资委等机构确定的增长率并完成,且当年完成值较上年完成值(剔除非经常性收益)增长2亿元、1亿元或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分、1分、0.5分奖励。
(4)为鼓励企业可持续发展,对企业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5年以上持续经营亏损的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投产后,可在1-2个任期内,对上述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将清单管理项目发生的年度利息支出视同业绩利润,计入利润指标基准值和考核完成值,但仅作为利润总额对标段计分的依据。已视同利润纳入考核的年度利息支出,应从以后年度盈利中逐年扣回。
2.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得分=目标段计分+对标段计分
(1)目标段计分(基本分10分):完成目标值(预算值)的,得10分。未完成的每差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完成值为行业优秀值的除外)。
(2)对标段计分(基本分10分):对标得分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标准值为依据,企业完成值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为准。计算公式:对标得分=本档基本分+〔(完成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上档基本分-本档基本分)
各档基本分:优秀值及以上18分、良好值14分、平均值10分、较低值8分、较差值6分、较差值以下得4分。
对经认定处于投入期、经济下行期以及明确为转型升级、结构调整的企业,对标基准可下浮一挡,即较差值时为8分。
3.经济增加值
(1)目标段计分(基本分30分):目标值为上年实际完成值。目标值>0时,基本分30分;目标值≤0,基本分25分。
(2)对标段计分:根据完成值较目标值增长或下降比例分档加减分,对标基本分与加分累计最高10分,最低0分:
目标值在2亿元(含)以上的,对标基本分5分,每增长或下降4%,加或扣1分;
目标值在1亿元(含)-2亿元的,对标基本分4分,每增长或下降6%,加或扣1分;
目标值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对标基本分3分,每增长或下降8%,加或扣1分;
目标值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对标基本分2分,每增长或下降10%,加或扣1分;
目标值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对标基本分1分,每增长或下降12%,加或扣1分;
目标值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每增长12%,加1分,最多加5分;
目标值在200万元(含)-500万元的,每增长14%,加1分,最多加4分;
目标值在50万元(含)-200万元的,每增长16%,加1分,最多加3分;
目标值在0万元(含)-50万元的,每增长18%,加1分,最多加2.5分;
目标值在0以下的,每增长20%,加1分,最多加2分。
4.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符合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条件的企业,按时足额上缴的,得基本分10分。缴纳数较上年数每超过15%,加5分,最多加10分。
(二)分类指标
1.分类指标属定量、增长性财务指标(含统计指标)的,以基准值为基础,按完成值较目标值(预算值)增长或下降比例计分。基准值根据上年决算完成值或前三年决算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确定。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加分上限为该项基本分的20%;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加分上限为该项基本分10%;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扣分上限为该项基本分的20%。
2.分类指标为重大改革任务指标的,经市国资委等机构认定,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任务完成情况在基本分基础上加分,最多加该项基本分的20%;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未完成目标的程度在基本分基础上扣分,最多扣减该项基本分的40%。
3.分类指标为创新转型指标的,经市国资委等机构认定,属增长性指标的,参照财务指标计分;属于非增长性指标的,完成目标值,按照指标完成情况在基本分基础上加分,最多加该项基本分的20%,未完成目标值的,按照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程度扣分,最多扣减该项基本分的40%。
三、公益性、功能性企业考核指标计分
1.利润总额
参照竞争性企业计分,按指标权重折算。
经认定,公益性、功能性企业中竞争类长期投资项目,可参照竞争性企业有关规定计算利润指标得分。
(1)目标段计分(基本分10分):完成目标值(预算值)的,得10分,未完成的每差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完成值为优秀值的除外)
(2)对标段计分(基本分10分):对标得分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标准值为依据,企业完成值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为准。计算公式为:对标得分=本档基本分+〔(完成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上档基本分-本档基本分)
各档基本分:优秀值及以上16分、良好值14分、平均值12分、较低值10分、较差值9分、较差值以下得8分。
因所承担政府指令性投资项目重大亏损,对企业收益水平造成重大影响的公益性企业、功能性企业,按以下规则确定基本分:良好值16分、平均值14分、较低值12分、较差值10分、较差值以下得9分。
目标段计分:目标值为上年实际完成值。目标值>0时,基本分20分;目标值≤0时,基本分19分。
对标段计分:参照竞争性企业计分。
1.按照功能任务指标及权重确定指标基本分。
2.功能任务指标为公共产品和服务量等增长性指标的,以基准值为计分基础。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确定,加减分为基本分的20%。
3.功能任务指标为市直部门下达的重大项目投(融)资计划、重大专项任务等非增长性指标。根据市直相关部门的认定,完成目标任务的得基本分的110%,完成较好的得基本分的120%;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程度在基本分基础上扣分,最多扣减该项基本分的40%。
4.功能任务指标为服务质量、社会满意度或安全保障能力等评级指标的,视平均结果在基本分的一定比例内分五挡计分:120%、110%、100%、90%、80%。出现较大问题但尚不构成重大事故的,视情节扣分,扣分上限为基本分的40%。
5.管理效能指标,以基准值为计分基础,按完成值较目标值增长或下降比例计分。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确定。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加分上限为该项基本分的25%;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加分上限为该项基本分的15%;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扣分上限为该项基本分的40%。
6.专项指标,参照竞争性企业相关指标计分规则计分。
7.文化企业社会效益指标,参照公益性企业分类指标中类似指标计分规则计分。
四、加分和扣分项目
(一)加分项目
1.企业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任务并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且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项任务加0.5-1分,最多加3分;受到市国资委及市级部门表彰的,每项加0.2分,最多加1分。
2.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加0.5分;比例达到5%,加1分。
3.企业完成年度上市目标任务,在主板市场成功上市的,加5分;在非主板市场成功挂牌上市的,加1-3分。
4.企业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4、3分;获得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3、2分;获得宜宾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2、1分;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每项加1分;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加0.3分。本项最多加5分。
5.企业获国家级质量奖的,加3分;获得省、市级质量奖的,加0.5-2分。同一奖项以获得的最高奖为准加分。
6.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加1-3分。
(二)扣分项目
1.企业未完成《考核办法》所列保障指标任务的,根据市国资委等机构认定,每项扣0.5分,最多扣3分。
2.企业发生《考核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市国资委等机构认定,每项扣1-3分。
其中,根据市直相关部门的认定结论,属重大责任事件的,降低一个考核等级;属特大责任事故的,考核等级降至E级。
3.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不力的,扣1-2分。
4.企业对市政府外派监事会等机构揭示的重大问题整改不力的,扣0.5-1分。
5.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不力的,扣1-2分。
五、利润完成值调整
利润完成值是指经审计并按照考核口径调整后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计算公式为:
年度考核利润总额=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变卖主业优质资产产生的净收益+新增研发支出×80%±考核口径调整额
(一)调增因素
1.经核准与当期损益中列支的新增研发支出;
2.经核准与考核目标值、基准值相比的重大口径差异。
(二)调减因素
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的净收益(股权投资企业除外);
2.企业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足额计提的折旧、财务费用等成本费用;
3.经核准与考核目标值、基准值相比的重大口径差异。
(三)企业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等机构确定。
(四)分类指标属财务性指标的,以财务决算为准,不作调整。
(五)因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指标变动的,不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影响以后年度财务指标的变动,作为重大考核口径差异调整。
六、考核等级划分
按照年度考核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划分为5个等级,各等级分值区间为:
A级:A级≥120分;
B级:120分>B级≥110分;
C级:110分>C级≥100分;
D级:100分>D级≥90分;
E级:90分>E级。
《宜宾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目标责任年薪制考核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A级封顶分数”设定为130分。
七、考核等级限定
(一)利润总额完成值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对应净资产收益率仍处于行业优秀值的除外),净资产收益率行业对标等次下降以及完成值低于行业平均值(因所承担政府指令性投资项目重大亏损,对企业利润总额造成重大影响的公益性企业、功能性企业除外)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
(二)企业利润总额目标值为负数,实际完成值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B级;扭亏为盈,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因所承担政府指令投资项目重大亏损,对企业利润总额造成重大影响的功能性、公益性企业除外。
(三)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基准值(剔除重大不可比因素)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
(四)利润总额或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未完成目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不得进入B级(利润总额目标值高于基准值且高于市国资委等机构确定的增长率,或净资产收益率行业对标为优秀值的除外)。
试行办法任期目标责任考核细则
一、任期目标责任考核综合计分
任期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竞争性企业基本分50分,公益性、功能性企业基本分40分)。
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确定。基准值和完成值相关数据以经审核的企业年度报表数据为准。
1.目标值高于基准值时,分目标值加分和完成值加减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基本分的40%。目标值加分:企业目标值大于100%(因所承担政府指令性投资项目重大亏损,对企业保值增值率造成重大影响的公益性、功能性企业,可以90%为基础加分),每高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15%。
完成值加减分为:完成值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5%;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减基本分的20%。
2.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根据低于基准值的情况加分受限;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减基本分的20%: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最多加基本分的20%;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5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5%;
(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个百分点以上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0%。
3.目标值经对标达到优秀值的,完成后直接得满分。
4.目标值低于100%,完成目标且完成值低于100%的,只得基本分(因所承担政府指令性投资项目重大亏损,对企业保值增值率造成重大影响的公益性企业、功能性企业除外)。
目标值低于100%且目标值较基准值降低10个百分点以上,完成目标且完成值仍低于100%,进行特别处理:完成值较基准值降低幅度低于行业下滑幅度的,得基本分的90%;完成值较基准值降低幅度高于行业下滑幅度的,得基本分的80%。
(二)总资产周转率指标计分
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基本分20分)。
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总资产周转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实际完成值的较低值确定。基准值和完成值相关依据以经审核的企业年度报表数据为准。
1.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2%,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0%;未完成考核目标值的,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减基本分的20%。
2.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按以下规则加分受限;未完成考核目标值的,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减基本分的20%。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1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0%。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10%-20%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4%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15%。
(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5%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10%。
3、目标值经对标达到优秀值的,完成后直接得满分。
(三)分类指标计分
1.按照分类指标权重确定指标基本分。
2.分类指标中,定量指标(非增长性指标除外)计分一般以基准值为基础。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加分上限为该项基本分的20%;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加分上限为该项基本分10%;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扣分上限为该项基本分的20%。任期分类指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或上一任期第三年实际完成值的较低值确定。基准值和完成值相关数据以经审核的企业年度报表数据为准。分类指标涉及比率指标平均值的,原则上采用算数平均法计算。
3.任期分类指标计分规则与年度相同。分类指标中,属定性评价类指标的,根据市直相关部门评价意见,视评价结果分为五档评价,在基本分的一定比例内分档计分:120%、110%、100%、90%、80%。
三、任期考核等级划分
1.任期考核等级按年度考核等级划分分值区间确定。
2.任一基本指标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最终考核结果不得进入A级。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目标值低于100%的,最终考核结果不得进入B级(因所承担政府指令性投资项目重大亏损,对企业保值增值率造成重大影响的公益性企业、功能性企业除外)。
4.基本指标得分低于基本分的,最终考核结果不得进入C级。
5.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率目标值低于100%,且较基准值低10个百分点以上且完成值较基准值降低幅度高于行业下滑幅度的,最终考核结果不得超过D级。
试行办法绩效年薪基数计算细则
一、绩效年薪基数计算公式:W=W0×Z
W0=2015年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后年度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长额的80%)。
Z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按照企业功能性质、行业属性和企业规模、效益因素综合确定。
二、Z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计算公式:Z=(G+H)×D
(一)G为规模系数。计算公示为
1.竞争性企业:G=20%c+20%j+30%x+30%y1+30%y2+30%r;功能性企业:G=30%c+30%j+30%x+20%y1+20%y2+30%r,其中:
c=0.7314C0.1036,C为资产总额(亿元);
j=0.8081 J0.1034,J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亿元);
x=0.7454X0.1167,X为营业收入(亿元);
y1=0.9942Y0.1183,Y为利润总额(亿元);
y2=1.0792L0.1183,L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亿元);
r=0.4383R0.1212,R为从业人员人数(人)。
2、公益性企业:
G=30%c+30%j+30%x+20%y1+20%y2+30%r。
c=0.8444C0.1036,C为资产总额(亿元);
j=0.9327 J0.1167,J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亿元);
x=0.8995X0.1167,X为营业收入(亿元);
y1=1.1714Y0.1183,Y为利润总额(亿元);
y2=1.2714L0.1183,L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亿元);
r=0.4587R0.1209,R为从业人员人数(人)。
(二)H为行业系数。计算公示为
H=(上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企业所处行业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40%
功能性、公益性企业最高不超过0.6(即1.5×40%),竞争性企业最高不超过0.8(即2×40%)。
(三)D为功能系数
竞争性企业0.8-1.3、功能性、公益性企业0.7-1.2,市属国有文化企业参照公益性企业确定。
试行办法年薪总额熔断考核细则
一、年薪总额熔断考核定义
年薪总额熔断考核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关切设置年薪总额熔断指标,并依据完成情况直接增减当年年薪总额。
二、考核方式
在年度目标责任书中,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关切设置1-2项熔断考核指标。
(一)当企业完成目标值,可以领取当年绩效年薪;
(二)当企业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绩效年薪按比例扣减,如果完成值低于目标值60% ,取消绩效年薪;如果完成值低于目标值20%,取消基本年薪,按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领取年度薪酬。
(三)当企业完成值高于目标值,绩效年薪按比例增加,直至封顶(基本年薪的3倍)。
三、影响因素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年薪总额熔断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由市国资委等机构认定后予以调整:
(一)国家、省和市重大政策变化;
(三)企业重组、合并、划转、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经市国资委等机构批准认可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