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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宜宾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标  题: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宜宾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8702672/2023-06831 成文日期: 2021-12-13
文  号: 宜国资委〔2021〕288号 发布机构: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件种类: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属国有企业,三江新区财政金融审计局各县(区)国资监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决策部署,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大授权放权力度,提升国企发展的活力和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52号)、《四川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川国资委〔2019175号)精神,我委制定了《宜宾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分级开展授权放权

《清单》结合我市市属企业的功能定位、发展阶段、发展状况等实际,分别针对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市属国有企业、五粮液集团公司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清单》中的事项统称为授权放权事项,其中,授权事项是将《宜宾市国资委权力和责任清单》中的出资人权利授予企业董事会或企业集团行使,事项前加上“授权”的表述。这些权利仍属于出资人的权利,出资人对其可授可收。放权事项是将应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的事项、延伸到子企业的事项,下放或归位于企业,事项前加上“支持”的表述或直接对事项进行阐述。

各市属国有企业要结合所属企业发展阶段、行业特点、管理基础等情况,一企一策有侧重、分先后地向符合条件的子企业开展授权放权。各市管企业集团向二级子企业开展授权放权的制度文件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加强对二级及以下子企业开展授权放权工作的督导,做到层层“松绑”,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

二、加强行权能力建设

各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总部职能、管理架构和集团管控,提升董事会履职能力,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用得好、行得稳。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市国资委将进一步修订完善国资监管制度,推动国资监管转职能转方式改革,加强对授权放权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市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评估情况和国资国企改革进展,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

各区县及三江新区国资监管机构要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本地区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制定授权放权清单,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促进提高国有企业活力效率与管住管好国有资本有机结合。市国资委将加强指导督促,推动授权放权工作有序开展、全面落实。

请各市属国有企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1213



宜宾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1年版)

一、对各市属国有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1.授权董事会按照《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批准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2.授权董事会决定在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规模内,将主业范围内的计划外新增投资项目与计划内主业投资项目进行适当调剂,相关投资项目应符合负面清单要求。

3.授权董事会依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主业和培育业务,培育业务视同主业管理,经市国资委确认后作为制定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

4.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年中对年度投融资计划进行一次调整。

5.发展集团公司自主决策单项投资3亿元以下的市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项投资2亿元以下的市场化股权投资项目、单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市外或境外投资项目。

6.市委管理的其他骨干企业自主决策单项投资额2亿元以下市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项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市场化股权投资项目、单项投资额未达到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30%(含)的投资项目、单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或小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5%市外或境外投资项目。

7.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组建的基金,按照基金合伙协议及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自主决策基金项目投资事宜,市属国有出资企业依法履行股东职责。

8.市属国有企业审批所属三级及以下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9.市属国有企业决定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

10.授权市属国有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实施企业债权转股权、企业原股东增资、参与其他子企业的增资行为。

11.授权市属国有企业备案集团及所属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12.授权市属国有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公开转让企业资产事项的批准权限。

13.授权市属国有企业审批集团内部非公开转让企业资产事项。

14.市属国有企业审批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15.市属国有企业审批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团内部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16.市属国有企业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17.市属国有企业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18.市属国有企业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事项(宜宾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之内的项目除外)。

19.市属国有企业审批未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20.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在子公司全面实施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积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采取公开遴选、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

21.授权董事会对市场化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年度和任期考核及薪酬兑现情况,于清算兑现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22.对竞争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全部实行备案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功能性和公益性企业经市国资委批准可实行备案制管理。

23.授权董事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决定内部收入分配,审批所属子企业工资总额事项。

24.市属国有企业审批所属科技型子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25.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所属子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和增量现金激励,授权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审批所属非上市企业的中长期激励方案,事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中股权激励的实际收益水平,不与员工个人薪酬总水平挂钩,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26.授权市属国有企业审批所属子企业年金方案,市属国有企业本部年金调整方案报市国资委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27.市属国有企业决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28.授权市属国有企业决定集团内部(含合并报表企业和代管企业)单笔借款金额5亿元(含)以下,担保金额2亿元以下事项,决定向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按股权比例的借款和担保事项,建立健全借款和担保行为管理制度。

29.属国有企业审批所属企业的清产核资立项、实施方案、中介机构选聘事项。

30.市属国有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出租事项。

31.资产规模100亿元以上、机构层次三级以上(含)的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落实总审计师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保障总审计师依法履行职责。总审计师的任免报国资委备案。总审计师协助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及其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32.国有企业董事会按照相关程序任免集团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所属子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集团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国资委、审计备案

二、对五粮液集团公司授权放权事项

1.授权董事会按公司内部程序自主决策借款及担保事项。

2.五粮液集团公司自主决策主业(指酒业及与酒业相关的附属产业)单项投资额10亿元以下和非本地、非主业单项投资3亿元以下的项目。

3.支持董事会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模式、新产品开发方案、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董事会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控。

5.对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管理,授权董事会探索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6.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债务风险控制水平,确定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采取有效措施把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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