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发展改革局,市属国有粮食企业:
现将《宜宾市国有粮食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宜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3日
宜宾市国有粮食企业“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有粮食企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国有粮食企业预防腐败工作,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进一步加强国有粮食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粮食企业依法、依规、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组织、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有效发挥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九大重要精神为指导,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和党领导一切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国有粮食企业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和党组织决定的事项要贯彻执行,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人事任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组织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粮食安全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企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企业年度粮油购销、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粮食保管正常损耗和正常水杂减量不在其内)、资产处置(资产出售、出借、出租、顶账等)、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企业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五险两金”缴纳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企业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八)企业重大安全、储存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企业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十)企业党的组织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问题。
(十一)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对企业违纪人员的处理。
(十三)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五)企业后备干部的推荐(包括向上级组织推荐后备人才)、管理。
(十六)企业部门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
(十七)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的考核、推荐、晋级、聘用(解聘)、奖惩等。
(十八)企业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调整。
(十九)企业投资计划、年度大中维修计划、基建技改计划和融资、担保等项目。
(二十)企业重大销售、采购合同签订、新产品开发、产品定价等项目。
(二十一)企业重大科研、环保、安全等项目。
(二十二)企业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
(二十三)企业集中发放的奖金、津贴等。
(二十四)企业非生产性资金使用。
(二十五)企业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国有粮食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下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推荐后备人才、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国有粮食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等其他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购销大宗商品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大宗粮油商品购销活动的资金收付,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方式和规划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对涉及面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先试,可行后再正式推广实施。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粮食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九条 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组织或领导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组织或领导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末尾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实行报批,报备制度),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和领导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组织沟通,听取党组织的意见。企业及班子成员应当坚决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第十四条 企业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涉及利益的相关人员应采取回避制度;定期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事后评估,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或主任)为本企业实施本意见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六条 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评价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企业、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企业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四)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五)未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和公示制度的。
(六)不严格执行报批、报备制度的。
(七)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八)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九)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决策违规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企业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审议并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批准,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粮食企业的重大议事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