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新媒体
 
通知公告 更多>>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
·2025年宜宾应届毕业生国资专聘行动公告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
·中共宜宾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
·2023年度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
·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政务公开与网络平台...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
·关于2023年第四季度政务公开与网络平台...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
部门文件 当前位置:首页>文件库>部门文件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宜宾市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的通知
标  题: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宜宾市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008702672/2023-06891 成文日期: 2022-08-05
文  号: 宜国资委〔2022〕108号 发布机构: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件种类: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市属国有企业,县(区)国资监管机构,机关

现将宜宾市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85



宜宾市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

第一条为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开展市属国有企业责任约谈工作,指导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加大整改追责问责力度,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宜宾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宜国资委〔2020279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国资发监责规202114号)、《四川省国资委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川国资监督20219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责任约谈,是指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在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针对市属国有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资产损失或风险隐患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等,依法依规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告诫谈话,提出监管意见建议、责令整改追责的监管措施。本规则所称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市属国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责任约谈: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

(二)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的。

(四)规划投资、财务管控、经济运行、产权管理、改革重组、国企混改、公司治理、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资本运营、科技创新、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控、内部审计、监督追责、网络安全、选人用人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五)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生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的。

(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因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等工作需要,暂未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

(七)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瞒报漏报谎报迟报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的。

(八)对出资人监管、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督查等工作以及国资监管提示函、通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的。

(九)在企业对外交流合作、国际化经营、外事外贸活动等工作中有严重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事项。

第四条出现第三条所列责任约谈情形的,国资委相关室根据职责启动责任约谈工作,拟制《责任约谈通知书》,报经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同意后,以国资委名义印发被约谈市属国有企业,根据需要抄送国资委责任追究机构(指国资国企监督科,下同)、有关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巡察机构等国资委责任追究机构对相关情况实行台账管理。

《责任约谈通知书》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提交时限等。

第五条责任约谈形式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多户市属国有企业存在同类问题或约谈事项涉及多户市属国有企业的可以开展集体约谈。

责任约谈对象为市属国有企业有关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根据需要,国资委可指定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约谈。

责任约谈对象为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原则上由市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可委托国资委分管负责同志主持;责任约谈对象为企业其他人员的,一般由市国资委分管负责同志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请纪检监察机构国资委有关室共同参加责任约谈,在责任约谈前,应当就有关责任约谈内容和意见要求等进行沟通协商。

第八条责任约谈包括以下内容:

(一)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提示相关人员的责任风险,提出监管要求和整改意见。

(二)听取被约谈人员对相关问题的陈述,主要包括有关问题基本情况,造成的资产损失、损失风险或影响,问题原因分析,已采取整改或责任追究措施,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情况。

(三)对被约谈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九条 国资委相关室应当做好责任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印送被约谈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约谈纪要内容主要包括:约谈时间、地点,约谈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约谈事由、被约谈人陈述情况、国资监管意见要求等。

第十条 有关市属国有企业收到《责任约谈通知书》后,应当以书面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按要求安排有关人员准时参加约谈并提交相关书面陈述材料。市国资委相关科室负责将陈述材料提供给参与约谈的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责任约谈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落实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安排。工作方案于责任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资委,市国资委相关科室负责对工作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应当认真组织落实责任约谈意见要求和工作方案,主动采取措施,制止纠正违规行为,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降低损失风险,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对于责任约谈涉及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应当针对责任约谈中提出的问题风险在本企业开展同类问题风险排查,举一反三,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类似问题发生。

第十五条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约谈事项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约谈意见要求落实完成后,应当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采取措施、落实成效及责任追究情况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相关科室负责对企业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核,责任约谈事项完成后市国资委责任追究机构予以销号。

第十六条国资委对有关市属国有企业整改落实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评估,推动市属国有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国资委将责任约谈反映市属国有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风险、整改措施及成效、责任追究情况等,作为被约谈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等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国资委对被约谈市属国有企业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在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考核中扣减1-3经市国资委分管负责同志约谈后整改不到位的扣减1分,经市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后仍整改不到位的扣减3分);被约谈对象为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子企业的,由市国资委责成市属国有企业提出处罚处理意见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责任约谈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认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及责任,以及作出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责任处理意见建议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国资委责任追究机构将定期汇总分析责任约谈反映市属国有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风险以及责任追究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组织开展共性问题专项核查,督促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健全管控机制和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国资委相关科室应当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约谈通知书》、约谈纪要、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等立卷归档。涉及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的有关材料,移送国资委责任追究机构按照有关业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责任约谈工作应该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责任约谈通知书》、约谈纪要等有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密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开展责任约谈工作。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参照本规则,建立对所出资企业的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制度。各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对所监管企业开展责任约谈工作,可参照本规则建立对所监管企业的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子企业存在第三条所列责任约谈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开展责任约谈,或要求相关市属国有企业对其开展责任约谈,并将约谈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十对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和社会稳定事件等方面的约谈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谈通知书(样式)

监管约谈函〔202XXX号

XXX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宜宾市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定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在国资委XXX(地点),由XXX(约谈单位)XXX(约谈主持人及职务)就XXX(约谈事由)事项与你公司进行责任约谈。请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子企业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被约谈对象)按时参加。

请于XXXX年XX月XX将责任约谈事项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纸质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附电子版)。

联系人:XXXX联系电话XX。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X年  月  日

抄送:XXX


责任约谈纪要(样式)

约谈时间:XXXX年XX月XX日上(下)午XX:XX

约谈地点:国资委XXX

约谈主持人:XXX(姓名及职务)

约谈单位及人员:XXXXXX姓名及职务)

共同约谈单位及人员:XXX、XXX(姓名及职务)

被约谈企业及人员:XXX(姓名及职务)

记录人:XXX

约谈事由:XXX等问题

约谈要求:

一、被约谈人员陈述情况

二、有关监管意见要求

(一)……

(二)……

……

三、其他事项


相关解读

主办单位/内容保障单位: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建设维护单位:宜宾市政府信息服务保障中心 网站地图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版权所有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蜀南大道八号(市政府大楼三楼)联系电话:0831-2339799
邮编:644002 网站标识码 5115000010 蜀ICP备2021017224号-1 川公网安备511502020002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