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宜宾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六届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认真厘清市国资委、宜宾国有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招投标服务中心、市属国有企业之间的职责分工,梳理建设宜宾市国有企业数字化招采平台合规效力,理顺市属国企采购监管工作路径。科技创新科会同招投标服务中心将原《宜宾市属国有企业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修订为《宜宾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于各市属国有企业,请严格参照执行。
附件:1.宜宾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2.宜宾市属国有企业非依法必招范围及采购方式指导意见
2024年12月13日
附件1
宜宾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工作,推行阳光采购,全面提升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切实防控采购廉洁风险,助力企业采购持续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省属企业实施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宜宾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属国有企业(即注册地在宜宾市范围内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采购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行为,是指市属国有企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依法必须采取招标方式(以下简称依法必招)和非依法必须采取招标方式(以下简称非依法必招),有偿取得工程、货物、服务的行为。其中,市属国有企业对于依法必招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及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具体招标程序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中、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国家或行业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阳光采购,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对于非依法必招项目应根据本办法的原则性规定为指导,按照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及程序,依法依规通过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宜企采”服务平台)或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媒介)、企业官网、公众号等发布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采取合规方式组织的采购。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宜企采”服务平台,是指在市国资委统筹规划和监管下,宜宾市属国有企业招投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服务中心)建设运营,为市属国有企业等实施阳光采购搭建的第三方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相互独立原则。市国资委通过“宜企采”服务平台提供的信息数据对企业阳光采购行为实施动态、全过程监管;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在“宜企采”服务平台实施阳光采购,对采购行为负责,提升自身采购管理能力,强化落实内部监督和主动接受外部监管;“宜企采”服务平台专注于技术支撑,通过数字化技术手段,实现阳光采购全流程留痕,为企业、供应商等采购参与主体提供服务。
(二) 阳光公开原则。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实现采购信息公开,采购环节全程留痕,增强采购行为透明度,扩大采购活动监督面,确保采购行为阳光、公开。
(三)市场主体原则。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立足企业采购需求,推进阳光采购的决策、管理、监督、服务等职能相互分离,杜绝暗箱操作、指定采购等不正当市场行为,做到采购行为的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监管有力、诚实信用,防止权力滥用,阻断利益输送。
(四)成本效益原则。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优质优价,降本增效,追求全生命周期性价比综合最优。通过“宜企采”服务平台,着力提升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的规范性、协同性和信息化水平,提高企业议价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提升生产保障能力,高质高效地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资源共享原则。整合市属国有企业共性类、通用类、同质类工程、货物、服务等需求,集聚采购信息、专家、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资源,形成采购的集约效应和规模优势。通过“宜企采”服务平台,实现采购资源信息互融互通。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国资委主要职责:
负责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健全完善公开透明的阳光采购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采购的集团化统一管理,加大采购信息公开力度,规范采购行为,鼓励市属国有企业进入服务平台实施全流程阳光采购,降低采购成本和风险,实现提质增效。推动服务平台建设,指导服务平台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实现服务平台与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信息互通,强化对企业采购行为监督。
第八条 招投标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政策咨询和执行指导,配合市国资委不定期对企业采购制度体系建设、采购行为规范及合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设具备电子化招投标、在线交易、合同签订、履约跟踪、阳光商城等功能的数字化服务平台,为市属国有企业进场采购提供优质服务。
(五)建立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信息共享数据库,包括采购商品信息库、供应商信息库、交易信息数据库、评审专家库等,帮助企业拓宽采购渠道,为市属国有企业提供范围更广泛的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供应链相关信息。
(六)建设合理的软硬件配套设施,进行“宜企采”服务平台的日常维护。加大宣传及培训力度,积极主动为市属国有企业提供与“宜企采”服务平台对接所需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七)建立“宜企采”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及容灾备份,确保系统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及可追溯性,防止网络数据丢失、泄露和篡改。
(八)建立健全“宜企采”服务平台商业保密机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创新运用好技术手段,落实对商业信息、管理信息、技术信息等的保护,切实防范和打击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九)根据市属国有企业的实际使用反馈,持续更新迭代“宜企采”服务平台功能,配合企业实际需求,优化创新相关服务模式。
(十)协助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采购数据、信息、相关资料的统计、管理、运用。涉及市属国有企业不能对外公开的商业机密或其他数据进行保密,不予公开。
(十一)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阳光采购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集团本部及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的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阳光采购实施细则,建立合规监督体系及采购项目后评价机制,理顺内外工作流程。
(二)加强对集团本部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采购政策咨询和执行指导,对采购管理办法及阳光采购实施细则备案。配合市国资委不定期对企业内部采购制度体系建设、采购行为规范及合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积极组织或参与集中采购,配合和落实招投标服务中心关于集中采购的相关工作。
(五)加强阳光采购管理,引导集团本部及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优先通过“宜企采”服务平台开展阳光采购活动,将采购项目相关资料在平台进行填报、存档。
(六)加强采购合同管理,严格按照成交结果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对合同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履约跟踪。
(七)按照市国资委、招投标服务中心要求,定期上报集团本部及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采购数据、信息、相关资料。做好与“宜企采”服务平台的对接,逐步实现与平台的数据交互及资源信息共享。
(八)负责受理集团本部及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采购相关质疑、投诉,并按程序处理。
(九)参与、配合市国资委开展阳光采购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章 阳光采购管理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在内部采购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阳光采购工作基本流程及监督程序:
(一)阳光采购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需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应按相关要求和流程办理。
(二)阳光采购项目应编制采购方案,包含但不限于市场调研、询价资料、服务内容、供应商资格条件、工期要求、成果交付标准、付款条件、技术参数等。并提出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明确采用的依据和原由等内容。
(三)根据确定的阳光采购方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并通过企业内部或聘请外部专家及机构对采购文件规范性、合规性、公平性进行评审。若阳光采购项目采用“暗标盲评”的组织方式时,具体实施细则应参照《宜宾市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暗标盲评”工作实施方案》(宜公管办发〔2024〕5 号)相关要求执行。
(四)科学合理设定阳光采购项目的最高限价。
1.工程施工类由企业自行组织具备工程造价技术能力的专业团队或聘请第三方专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预算、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按有关要求及程序对编制成果进行审核。
2.货物类、服务类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团队或编制机构时,应通过参照类似项目合同价或标前公开询价等方式设定。其中,标前公开询价优先选用在“宜企采”服务平台发布询价公告,询价时间不得少于3日,参询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3家,否则询价无效。若公开询价无供应商响应或因项目涉及重要商业秘密、紧急性、特别需求等,公开询价不成立的,可采用书面邀请询价或电话询价等方式,并做好过程监督及审定留痕。
(五)阳光采购项目须在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媒介)发布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应遵守其相关规定。若涉及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自资格预审公告期限结束至开选时间不得少于1日。
(六)阳光采购项目应选择在自有独立开评审场地或第三方统一规范的采购交易场所内组织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活动,成员名单在中选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其中:
1.组建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的,评审委员会成员须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外部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应在招投标服务中心组建的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业主代表原则上由企业在内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委派,若因企业内部专业技术人员不足无法委派的,经内部审批后可通过评审专家库抽取等方式委派。企业采购项目确有特殊要求的(如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或库内专家无法满足所在行业或项目需求等情形),专家抽取工作由企业报招投标服务中心备案后,自行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2.组建评审小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等专项小组负责评审的,专项小组成员须为3人及以上单数,原则上由企业在内部专业技术人员中选取,也可在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等。专项工作小组独立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七)阳光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确定中选人,也可以授权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直接确定中选人。若阳光采购项目采用评定分离的定选方式的,具体实施细则应参照《宜宾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宜发改规〔2023〕1号)相关规定执行。
(九)公开招选项目第一次流标后,按招选程序进行第二次公开招选,重新发布公告;第二次公开招选再次流标后,属于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的,报经原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同意后可不再进行公开招选;其他采购项目第二次流标后,可由企业经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后选择其他合规高效的采购方式组织。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参照本办法非依法必招范围及采购方式的指导意见(详见附件),在内部采购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阳光采购方式、标准和管控要点,切实规范自身阳光采购行为。国家或行业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可以不进行公开招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中,被认定为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可参照执行。
(二)需要向原中选人购买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企业或项目建设、日常生产经营、需求配套要求及相关服务的,经企业内部合规决策同意,原合同到期可以直接续聘(原则上连续服务期限不超过3年,国家或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有关重大商业秘密,或涉及到特殊行业、特殊情形、特殊要求、特殊货物、特殊服务等,通过市场调研或专家论证等方式确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市场资源垄断性或市场资源竞争不充分不适宜采取公开招选的,且经企业内部合规决策和全过程有效监督的。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形,应作无效参选处理:
(一)参选供应商资格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
(二)参选文件未能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或参选文件内容存在重大偏差的;
(三)参选供应商存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规定中,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等国家法律法规中被认定为参选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和被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否决参选的情形;
(五)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视为无效参选的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中,被认定为流标的情形,可参照执行。
(三)采购人取消采购任务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中,被认定为废标的情形,可参照执行。
第五章 阳光采购监督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将市属国有企业实施阳光采购和信息发布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依托服务平台实施阳光采购监管,以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从公开透明、科学规范、阳光运作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细化采购重要环节、关键岗位和敏感部门的监管内容和监督责任,明晰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及其预防措施,明确违规罚则。加强内部日常监督,对发现的阳光采购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线索,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综合利用内部审计、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手段,查找阳光采购管理漏洞和内控缺陷情况,督促内控缺陷整改,促进企业控制采购风险。同时强化审计结果的运用,促进企业合理节约项目成本。
第十八条 “宜企采”服务平台应严格履行第三方平台服务职责,严格遵循职业操守,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执业质量,确保采购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独立性。
第十九条 采购活动各方参与主体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二十条 参选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采购人上报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结果,“宜企采”服务平台将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视情节轻重,按相关管理办法采取限期内不得参加平台交易活动直至除名处理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评审专家及企业员工按相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涉及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采购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或办法进行。
(二)采购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不得违背已决议的采购事项开展采购工作。
(四)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参选供应商或违规限制潜在参选供应商条款;不得改变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或以未公开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参选供应商;不得拒绝或限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参选供应商参加投标。
(五)除采购文件中公布的电话外,采购工作小组成员电话一律不得对外公布。
(六)开选前参选文件严禁启封。参选文件交付时要逐一登记,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参选文件,监督部门随时核查,开选时参选文件应密封完好。
(七)不得泄露标底或其他任何涉及采购工作的保密资料。开选至合同签订期间,参选文件、谈判的内容应保密,严禁泄露。
(八)不得违规使用标底,不得在开标后修改、增加或减少评标实质性条款;不得利用暂定价格条款获取非法利益。
(九)不得泄露参选供应商的参选报价。
(十)不得与参选供应商相互串通,徇私舞弊,操纵采购结果;不得接受参选供应商的礼品、礼金、宴请或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采购的活动;采购过程中严禁与参选供应商有工作之外的任何联系。
(十一)评审人员、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发布诱导性、倾向性言论干扰其他评委独立评审,严格自律,并自觉接受现场监督。
(十二)评审人员发现本人与参选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近亲属关系等应回避的情况,应主动提出回避。
(十三)要求参选供应商澄清时,评审人员不得询问与本次评审无关的问题,也不得提出具有诱导性、倾向性的问题。
(十四)不得背离采购文件条款与中选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采购工作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阳光采购规定,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应遵守本办法的原则性规定,以本办法为指导,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内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阳光采购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原《宜宾市属国有企业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宜国资委〔2023〕76号)废止。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或企业所在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宜宾市国资委。
附件2
宜宾市属国有企业非依法必招范围
及采购方式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宜宾市属国有企业非依法必招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阳光采购,提出以下意见。
一、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采购范围
(一)工程类:单项采购控制价在依法必招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中工程施工类项目单项合同在2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按照《宜宾市小额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宜公管办发〔2023〕10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货物类:除依法必招工程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外,为满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三)服务类:除工程类和货物类以外,为满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专业服务和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策划、咨询、顾问、审计、评估(评级)、担保、营销、运营等。
二、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市属国有企业非依法必招的采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招选、邀请招选、公开比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比价采购、竞价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具体适用情形及相关建议等详见下表:
非依法必招项目采购方式指导意见一览表
采购方式
含义
适用情形
评审方法
时间要求
公开招选
即公开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宜企采”服务平台)或媒介等发布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明确采购项目要求。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参选,通过相关程序择优选择中选人。
潜在参选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否则采购无效。
原则上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公开招选方式:
(一)市场竞争充分且集中采购或单项采购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选;
(二)市场竞争充分且集中采购或单项采购控制价在40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宜采用公开招选。
(一)评审组织:
评审委员会;
评审小组。
(二)评审方法:
1.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
2.综合评分法。
(一)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选时间不得少于7日,其中采购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二)参选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参选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三)中选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邀请招选
即邀请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宜企采”服务平台)或媒介等发布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明确采购项目要求。以邀请函形式邀请符合采购项目资格条件的特定潜在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参选,通过相关程序择优选择中选人。
原则上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邀请招选方式:(一)采购标的物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供应商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选方式的费用占项目金额的比例过大;(三)集中采购或单项采购控制价符合公开招选标准,但涉及企业生产安全、市场竞争及商业机密等不宜公开招选,经企业内部程序合规决策同意的。
1.评审委员会;
2.评审小组。
(一)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选时间不得少于5日,其中采购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二)参选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参选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三)中选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公开比选
是指采购人通过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宜企采”服务平台)或媒介等发布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明确采购项目要求。邀请不特定潜在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对拟采购的项目提供报价和方案,进行比较,通过相关程序择优选择中选人。
原则上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公开比选方式:
(一)集中采购或单项采购控制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采购标的物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侧重于潜在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能力比较,经企业内部程序合规决策同意的。
综合评分法
询比采购
是指采购人通过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宜企采”服务平台)或媒介等发布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明确采购项目要求。以公开或邀请的方式发出询价函,符合采购项目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响应文件和一次性不可更改的报价,通过相关程序择优选择中选人。
原则上适用于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可采取询比采购方式:(一)采购标的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信息价透明及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二)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的提出采购需求,但不能事先预估价格的;(三)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或同质化较高的;(四)市场资源较为丰富、竞争充分的。
竞价采购
是指采购人通过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宜企采”服务平台)或媒介等发布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明确采购项目要求。以公开或邀请的方式发出竞价函,符合采购项目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响应文件和多轮次公开竞争报价,通过相关程序择优选择中选人。
原则上适用于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可采取竞价采购方式:(一)采购标的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信息价透明及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二)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的提出采购需求的;(三)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或同质化较高的;(四)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确定采购标的物以价格为主要竞争要素的;(五)市场资源较为丰富、竞争充分的。
谈判小组
最低有效价法
(一)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选时间不得少于1日。
(二)参选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参选截止时间前提出。(三)中选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框架协议
采购
是指采购人或集采机构通过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宜企采”服务平台)或媒介等发布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对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类和服务项目明确公开征集要求,符合采购项目征集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在规定的期限内参选,通过公开征集相关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
框架协议采购包括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市属国有企业框架协议采购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原则上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一)难以确定采购计划的应急、零星需求采购,或者需要频繁、重复组织的同类除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采购;(二)《宜宾市属国有企业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低值易耗、高频通用类货物或服务;
(三)《宜宾市属国有企业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品目,属于本集团、本集团体系所需的多频次采购的货物或服务。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即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宜企采”服务平台)或媒介等发布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明确采购项目要求。其中:
1.竞争性谈判以邀请函形式邀请符合采购项目资格条件特定的潜在供应商就采购事宜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通过相关程序择优选择中选人。
2.竞争性磋商以公开或邀请的方式发出磋商函,符合采购项目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通过相关程序择优选择中选人。
潜在参选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少于2家,否则采购无效。
原则上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一)采购标的物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购人不能准确提出具体采购需求及服务标准,需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二)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通过与供应商谈判或磋商确定实施方案;(三)采购标的物由供需双方以联合研发、共担风险模式形成的原创性货物或服务;(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五)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六)公开招选、邀请招选以外的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且使用其他采购方式供应商参选家数不能满足要求的或招选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项目需要的,经企业内部合规决策同意。
1.谈判小组;
2.磋商小组。
(一)自采购公告发布至开选时间不得少于3日,采购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二)参选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或谈判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在参选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三)中选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合作创新
是指采购人通过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宜企采”服务平台)或媒介等发布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征集或邀请符合采购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合作研发,通过相关程序择优选择中选人,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其中:
1.订购是指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的活动。
2.首购是指采购人对于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按照研发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相应产品的活动。
原则上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合作创新采购方式:(一)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
(二)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
(三)国家或行业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谈判小组。
(一)自招选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选时间不得少于5日,招选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二)参选供应商对招选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参选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三)中选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单一来源采购
即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公开或不公开的方式发布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以邀请函形式邀请符合采购项目资格条件的唯一或特定供应商参选,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通过相关程序确定服务关系,签订合同。
原则上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采购标的物通过市场调研或专家论证等方式明确,须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且经企业内部合规决策同意;(二)采购标的物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即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的,需要向原中选供应商添购或续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企业或项目建设、日常生产经营、需求配套要求及相关服务的,属于原合同的连续性工作、后续工作或与原服务有密切关联的其他服务事项的;(五)采购标的物属于资源垄断性的;(六)采购标的物涉及特殊行业或企业商业秘密,不适宜采用公开竞争采购方式,且经企业内部合规决策同意;
(七)因抢险救灾、事故抢修等不可预见的、急需的、突发性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如通过其他采购方式确无法满足项目时限需要的,且经企业内部合规决策同意;(八)企业生产经营出现特殊情形或特殊要求的,且经企业内部合规决策同意;(九)采购标的物为工程类的,本企业或企业集团体系内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服务的(即自身具有工程建设的资格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关联交易行为的,经企业内部合规决策同意;(十)采购标的物为货物类、服务类的,本企业或企业集团体系内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依法能够提供生产、服务或供应的,且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提供生产、服务相较于市场在服务标准、服务质效和服务价格确存在明显优势,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关联交易行为的,经企业内部合规决策同意;(十一)国家或行业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评审小组;
3.谈判小组;
4.磋商小组。
(二)参选供应商对竞价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在参选截止时间前提出。(三)中选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