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宜宾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12号)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一、考核范围
本考核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纳入考核企业详见附件1-1,名单将根据国资监管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以下简称企业)。
二、考核周期
考核以每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下一年度考核上一个自然年度。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日常工作考核标准
1.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扣0.2分。
2.未落实安全生产所需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保障措施的,扣0.2分。
3.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的,扣0.2分。
4.未按规定时限落实督办事项被督办部门通报的,扣0.2分。
5.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被政府或部门通报批评、警示约谈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扣0.3分。
6.未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措施的,扣0.2分。
上述扣分采用累加制,累加后此项考核最多扣0.5分。
(二)责任事故考核标准
1.较大及以下责任事故
A.迟报较大及以下亡人事故的,每次扣0.5分;瞒报、谎报较大及以下亡人事故的,每次扣1.5分。
B. 每发生一次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的,高危生产型企业扣0.2分,普通生产型企业或服务型企业扣0.5分,投融资企业扣1分。
C. 每发生一次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的,高危生产型企业扣1.5分,普通生产型企业或服务型企业扣2分,投融资企业扣3分。
上述扣分采用累加制,累加后此项考核最多扣3分。
2.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
A.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的,降低一个考核等级。
B.发生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的,考核等级降至E级。
(三)加分标准
1.企业高质量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按项目分别给予加分奖励。其中,纳入市委目标绩效办年度考核内容的项目每项加2分;纳入市委办、市政府办督办的项目每项加0.5分。
2.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获得市直部门表彰或荣誉的,每项加0.3分;获得市委、市政府及省直部门表彰或荣誉的,每项加0.5分;获得省部级表彰或荣誉的,每项加1分;获得国家级表彰或荣誉的,每项加2分。同时,有获得上述奖励情况的,企业在年度表彰或薪酬分配时,应对分管领导、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经办人)优先考虑或适当倾斜。
四、考核方式
(一)此项考核由市国资委开展,市国资委社会责任科负责组织实施。
(二)此项考核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同步,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组成部分。
(三)对企业相关工作进行印证核实时,将抽查下属国有独资、全资或国有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四)企业若无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发生的,则以“日常工作”“较大及以下责任事件”和“加分”三项考核内容的分数相加作为考核结果;若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件发生的,按照“取重考核”的原则,直接按相应的标准予以降级,不再累计“日常工作”“较大及以下责任事件”和“加分”三项考核的分值。
五、考核步骤
(一)企业自查。各企业原则上在每年1月上旬针对上一年度本考核实施细则所列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二)综合评分。市国资委社会责任科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 结合日常工作和督查中掌握的情况以及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权威信息,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分。
(三)抽查核实。市国资委社会责任科因工作需要,可以对子企业进行抽查核实。
(四)信息反馈。市国资委社会责任科将考核评分情况及扣 分(降级)原因逐一向企业反馈,采纳合理意见,修正考核结果,确保考核结果科学合理。
(五)审核认定。市国资委社会责任科形成《安全生产工作 考核评分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六、其他规定
(一)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控制情况进行考核时,以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定性或定量权威信息作为依据。
(二)对“较大及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控制情况进行考核时,将市属国有企业分为“高危生产型企业”、“普通生产型企业或服务型企业”和“投融资企业”三个类型进行分类考核。子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则按照业务风险,参照三个类型和扣分档次进行考核,累计扣分作为企业此项内容考核扣分。
七、用语解释
(一)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分类—根据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3号)第三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高危生产型企业—是指生产危险性系数较高、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对生产造成危害的行业企业。如:矿山开采、建筑工程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含民用爆破)、交通运输(含民用航空)、烟花爆竹生产、冶炼等行业的企业。
(三)普通生产型企业或服务型企业—是指生产危险性系数一般的生产企业或从事服务业的企业。
(四)投融资企业—是指以投融资作为企业业务,不从事具体生产,但存在本单位自身安全管理的企业。
(五)安全生产专项活动—是指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为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安全生产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而必须开展的教育培训、职业病防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标准化建设等相关活动。
(六)督办事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书面督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八、附则
(一)本考核实施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二)市政府授权其他部门(机构)监管的企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文化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金融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按照金融企业相关考核规定执行,中央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三)本考核实施细则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宜宾市国资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宜国资委〔2021〕285 号)同时废止。
附件:《纳入市国资委安全生产考核的市属国有企业名单》
附件
纳入市国资委安全生产考核的市属国有企业名单
1.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3.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宜宾丝丽雅集团有限公司
5.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宜宾市城市和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7.宜宾市科教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8.四川酒业茶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9.宜宾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10.四川蜀南文化旅游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1.宜宾凯翼汽车有限公司
12.宜宾市公用事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13.宜宾会展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