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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919

     

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行为,建立管理有序、决策科学、防控风险、推动发展的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管理机制,增强企业自主性,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区域中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企业及纳入其合并范围内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债券类融资和其他融资行为;借款主要指企业作为债权人将资金借予其他单位的行为;担保主要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二章  融资管理

第四条实行计划总额管理。企业年初根据发展战略、主营业务经营规划、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包含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融资活动)主要包括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资金用途、年度偿债计划以及实施年度融资计划对本企业债务结构、财务状况影响等内容。

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计划,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作计划调整:

(一)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新增实施的重点项目,需要融资的。

(二)原定计划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

(三)计划内容、资金需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计划执行单位变更,需要调整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融资计划,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调整。年度融资计划和计划调整分别于每年1月底和9月底报市国资委备案。未列入计划的融资事项需报告市国资委后实施。

第五条分类管理企业债券融资事项。债券发行审核机构认为须取得市国资委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项目应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企业其他融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实施。

第六条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建立融资负面清单,并形成相应的制度;应根据自身规模、资金缺口以及专项资金情况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应针对融资主体的经营和项目建设、产业投资情况,科学论证并优化融资产品、期限配置,避免短债长用、期限错配等;应通过建立健全融资机构方案比选制度等,有效管控融资成本,开展融资业务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国资委按季度发布的融资成本指导线;应完善融资决策机制、运营机制和内控机制,严格管控融资风险。

第三章  借款及担保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汽车生产企业为经销商提供的担保)。

实行计划总额管理。企业年初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借款及担保计划,计划包括借款及担保用途、额度、资金来源与构成、实施年限、偿还计划等内容。

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计划,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作计划调整:

(一)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新增实施的重点项目,需要提供借款及担保支持的。

(二)原定计划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

(三)计划内容、资金需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计划执行单位变更,需要调整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企业年度借款及担保计划和调整计划分别于每年1月底和9月底报市国资委备案。未列入计划的借款及担保事项需报告市国资委后实施。

第九条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统一的借款及担保管理制度,明确企业本部及所属子企业借款及担保权限和限额,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制定和修订借款及担保管理制度需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

企业不得向自然人、无股权关系的民营企业提供借款或担保。企业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所属子企业、实际控制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借款及担保,对参股但未实际控制的企业原则上只能按照持股比例提供借款及担保。

企业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提供借款担保,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企业原则上不得为无股权关系的国有企业提供借款及担保,下列情形除外:

(一)市委管理的骨干企业相互提供借款及担保。

(二)已纳入各市属国有企业年度借款及担保计划的重点项目(包括年中调整计划)。

(三)已列入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库招商引资项目库或经市领导召集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项目及配套项目。

(四)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市内紧急流动性纾困项目。

上述(二)(四)项单笔担保金额5亿元以上的报市国资委审批。

企业对已为无股权关系的国有企业提供借款及担保或为参股但未实际控制企业超股比提供借款及担保的,按照压缩存量的原则、以市场化的方式逐渐减少,直至解除借款和担保关系。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担保规模,原则上总担保规模不得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合并净资产的50%

第十三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提供借款及担保由企业董事会决策。

企业应当规范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的审核标准和审批流程,建立一套科学、系统、严谨的程序和统一、规范的标准,严格和细化审核审批流程,绘制出清晰完整的操作流程图。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将融资和借款及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建立业务台账,实行定期盘点并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对发现有风险的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用款企业原则上按项目平衡资金年限(按照产业类项目平衡期限10年以内,房产开发类项目平衡期限3—5年,基础设施类项目平衡期限15—20年),对于超出期限的项目,融资支持企业应督促用款企业及时还款,并在年终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制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的到期债务本息事项或担保重大代偿事项,应于债务到期日届满前1个月以上书面报告市国资委,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报告主要包括预计发生违约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债务期限、本息金额、担保情况、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季度向市国资委报送融资和借款及担保执行情况,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应用,做好与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的融合。截至每年第三季度末,对借款超计划执行的,以及担保执行率低于60%的企业,市国资委发送提示函。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检查机制,发挥战略规划、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领导人员管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强化对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活动过程监管,国资及相关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企业应按整改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国资及相关部门对融资和借款及担保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强化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科学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不按三重一大规定进行决策、对风险提示不予重视或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市委管理的骨干企业负责所出资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的监督。企业对融资和借款及担保项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合规合法性负责。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或核准文件的,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市政府授权管理的企业,被授权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金融类和文化类企业对融资和借款及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企业以投资为目的,对标的公司提供借款,形成的债权将在未来某一时点确定转为股权的按照投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宜国资委2022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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